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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4
四  依第二點及第三點分發或調派時,得先就畢業人數預先擬定各監院所
    擬任用之員額,按在校畢業成績及特種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所定名次及
    其志願,依序分發或調派之。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4
四  依第二點及第三點分發或調派時,得先就畢業人數預先擬定各監院所
    擬任用之員額,按在校畢業成績及特種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所定名次及
    其志願,依序分發或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