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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5
五、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5
五、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5
五  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5
五  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