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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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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