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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2
二、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作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2
二、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作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2
二  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作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
二  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做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