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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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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作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