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
    、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機關設施或危害機關人員安全之
    虞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
    、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機關設施或危害機關人員安全之
    虞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訂定
2
二  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向機關陳情請
    願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期使陳情請願活動能平和、理
    性適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