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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6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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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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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作業程序:
 (一) 督導準備:
      1 定期督導:擬訂細部督導計劃,釐定評分標準,奉准後通知各受
        督導政風機構預作準備。
      2 個案、臨時督導:擬訂督導範圍及要求,依個案狀況或業務執行
        偏差、缺失情形,由業務督導科選派適當人員擔任督導。
 (二) 督導執行:
      1 定期督導:依據督導範圍要項,先瞭解該機構實際工作狀況及績
        效,並調閱有關文卷資料以資參證,必要時舉行工作座談會,交
        換意見,發掘問題,改進缺失。
      2 個案、臨時督導:先檢查工作是否落實或偏差缺失原因,並交換
        意見,導正缺失。
      3 督導人員應將發掘之各項工作優缺點,依據具體事實,翔實記錄
        ,備作考核依據。
 (三) 總結檢討:定期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確實考核各受督導政風機
      構人員之優缺點,依據事實詳加檢討,提出改進意見,排列優劣名
      次,併列入考績參考簽報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