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