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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2
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
      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
      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
      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
      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2
十二  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
      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
      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12
十二  地檢署為推動觀護工作,得就各指導委員之專門學識、技術及能力
      ,洽請為人力物力之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