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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12
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
      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
      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