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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如舉辦生產事業,應擬具實施計畫,
報請法務部核准。其全部營業收益或所得,應充作更生保護費用,不得移
作他用。
民國 69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如舉辦生產事業,應擬具實施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准
  。其全部營業收益或所得,應充作更生保護費用,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