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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10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件者,法務部得
  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令解散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