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