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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5
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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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