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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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5
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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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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