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