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8: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