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1
一  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
民國 86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1
一  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