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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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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