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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0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 鎮暴訓練。  
 (二) 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 用與實
      彈射擊、擒拿、柔道等。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0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 鎮暴訓練。  
 (二) 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 用與實
      彈射擊、擒拿、柔道等。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0
十  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左:
   (一) 鎮暴訓練。
   (二) 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用與實
        彈射擊、擒拿、柔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