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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1
一  為鼓勵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 (
    以下簡稱各監所)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
    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
    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
1
一  為鼓勵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 (
    以下簡稱各監所)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
    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
    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