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 ( 以下簡稱各監所)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 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 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