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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7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57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