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0 12: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7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57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