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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2
五十二  審慎辦理受刑人移監:
    (一)各監獄對受刑人或其家屬申請移監案件之處理,以便民為先,
          應須符合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之標準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為要件,
          迅速審核。符合規定者,應檢附移監名冊報部核辦;不符合規
          定者,應予明確答覆,不可延擱。
    (二)辦理受刑人移監執行,應嚴守機密並注意戒備,以免發生意外
          。移送時,應加強沿途戒護,以策安全。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52
五十二  審慎辦理受刑人移監:
   (一) 各監獄對受刑人或其家屬申請移監案件之處理,以便民為先,應
        須符合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之標準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為要件,迅速
        審核。符合規定者,應檢附移監名冊報部核辦;不符合規定者,
        應予明確答覆,不可延擱。
   (二) 辦理受刑人移監執行,應嚴守機密並注意戒備,以免發生意外。
        移送時,應加強沿途戒護,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