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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4
四十四  對於男性受刑人,除應依規定每月理髮二次外,於其刑滿前三個
        月,應酌許其留「簡樸適度」之髮型,俾使其適應出獄後之生活
        。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44
四十四  對於男性受刑人,除應依規定每月理髮二次外,於其刑滿前三個
        月,應酌許其留「簡樸適度」之髮型,俾使其適應出獄後之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