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3
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23
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