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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3 09: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23
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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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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