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12
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