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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5
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5
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