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0: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5
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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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