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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0
十  發生天災事變在監院所內無法防避,機關首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置時,應特
    別審慎。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10
十  發生天災事變在監院所內無法防避,機關首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置時,應特
    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