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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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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發生天災事變在監院所內無法防避,機關首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置時,應特
    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