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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
一  為使監院所能迅速妥善處理重大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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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監院所能迅速妥善處理重大事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