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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2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
,得禁止之。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2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