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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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2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 ,得禁止之。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2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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