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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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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4 條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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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 誥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