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 誥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