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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2 18: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  誥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34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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