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