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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