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