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16 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16 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