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0: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16 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16 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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