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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2
十二  專責傳真人員或原承辦人員如發現機密文件公文傳真等已洩漏或有
      外洩之虞時,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或書記官長作必要之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