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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遴選作業要點 4
四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滿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而欲回任檢察官者
    ,應予回任適當之檢察官職務。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者,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
    ,應予回任檢察官職務。
民國 89 年 02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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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滿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而欲回任檢察官者
      ,應予回任適當之檢察官職務。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者,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
      ,應予回任檢察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