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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5
五、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對於檢察官之聲請羈押人犯與否,應加
    強監督,如發現有不當情事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命承辦檢察官另作適當處分,或依同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命將該案
    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5
五  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對於檢察官之羈押人犯,應加強監督,
    如發現羈押有不當情事,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命承辦
    檢察官另作適當處分,或依同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命將該案移轉其
    他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