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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16
十六、對於再議案件,一審檢察官經審核後,如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自行撤銷續予詳查,對於逾期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自行駁回。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16
十六  對於再議案件,一審檢察官經審核後,如發現確有調查未完備情形
      ,應自行撤銷續予詳查,對於逾期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自行駁回。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16
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正本後,應詳予審查原判決之認事、用法、量刑是否妥
適,決定應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