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6
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6
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6
六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