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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6
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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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6
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6
六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