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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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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