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6
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報,
    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6
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6
六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十日內召集成立聯繫會
    報,聯繫淨化選風工作之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