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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5
五  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遴選為同級法院檢察處簡任檢察官,或
    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推事,遴選為同級法院檢察處簡任主任檢察官
    者,應按同級法院簡任推事或兼任庭長之簡任推事所定標準辦理。
無資料